【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04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1.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种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践中多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平等地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的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晓玲律师建议
1.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都需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并不是不可变通的。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其他合伙人对外执行的合伙事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执行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除外。此时企业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在之后根据合伙协议向该不具有执行权的合伙人追偿。
泰和泰黄晓玲律师:专注金融证券、房地产、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