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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慧邦资讯(图)

2020/10/4 10:18:06发布111次查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注意要点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当按照各个研发项目单独归集,并建立相应的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但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企业是通过临时拼凑、分拆的方式整理出一定数量的研发项目后,从账上(成本类)硬性分离出符合比例要求的“研发费用”,这种操作方式容易缺乏合理性与逻辑性。本文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注意要点进行总结,内容如下:
研发项目确定
研发项目的确定是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资料整理的基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研发开发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企业可通过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委托知名研发机构研发等方式,确保研发活动的先进性。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
《工作指引》也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要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科技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的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至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要求已成重要评分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特殊规定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等研发费用;
(2)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超过总额的 40% 限额;
(3)其他费用不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
(4)研发费用最终“应当”在费用项下列支,在归集时不应从未结转费用的成本项中筛选;
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员人工:主要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员工的在职天数必须在183 天以上;
(2)直接投入:必须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或者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试置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发活用的一起、设备的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研究开发项目所用建筑物也可以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主要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于试验费用:注意批量生产和商业化生产发生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7)委外费用:要按照发生费用的 80%计入,委托方可申报加计扣除;
(8)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的归集范围扩大,但是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限制。
企业在研发费用调整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1)注意与之前向政府部门申报的资料保持一致
按照原国税函 [2009]203 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在再次认定或者各类检查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与之前申报数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2)注意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高新技术企业各要素之间具有很强的逻辑上的关联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应该在无形资产摊销项体现。另外,过于庞大的研发项目可以考虑分拆,但是相关费用不能简单的平均分摊,应当有合理的分摊依据。
(3)注意跨期研发费用的处理
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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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以“公告”形式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法吗?(中)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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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律分析和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对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因此,在遵循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下,撤销行政许可必须慎之又慎。
结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必须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从目前立法文件来看,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上,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认定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认定办法》对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最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工作指引》中提到,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进行判定处理。相较于旧的《认定办法》,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工作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正合理。然而,由于没有对“严重”、“重大”等作出具体的界定,认定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
2、“取消”缺乏操作规范
具体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涉及以下两种情形:(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2)由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除了上述规定外,无论是《行政许可法》亦或是《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均没有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调查终结、作出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同时,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对于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认定机构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而对于公示期以及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救济程序不完善
在实践中,多数企业由于存在涉税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从而引发高新资质复核。加之近几年来,国家层面开展的随机检查、抽查等工作,也为企业维持高新资质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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